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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邓州市人民政府最新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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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 14: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质量,严厉打击乱堆乱倒建筑垃圾行为,遏制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现象,从源头上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全面提升建筑垃圾管理水平,为全市人民群众营造清洁有序、健康宜居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中心城区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置装修垃圾,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应在小区内设置居民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无物业管理的小区应由当地居委会统一指定装修垃圾堆放点,并及时清运至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处置。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土石方及时清运、处置,严禁在道路两侧、湿地、河道、沟渠、绿地、林地和规划区内的闲置土地上偷倒、乱倒、堆放、储存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土石方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土石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严禁沿途丢弃、撒漏、随意倾倒。由各施工单位处理的垃圾发生偷倒、乱倒现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项目建设主管单位的责任。

三、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手续完备、车况良好、年检合格,车身统一编号、统一公司标识、必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与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管理平台联网;
(二)全密闭运输,沿途不得抛撒,不得随意倾倒;
(三)车身、车轮冲洗干净彻底,不得带泥上路;
(四)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运输;
(五)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严禁私自改变运输路线;
(六)按规定随车携带相关证件;
(七)车辆与行驶证一致,不得私自改装、超载;
(八)涉及城区道路行驶需求的,携带相关证件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入市通行证。

四、建筑垃圾消纳场要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具有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置设备,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临时填埋消纳场应取得土地使用权,只能消纳土方,不能消纳其他建筑垃圾;消纳场和临时填埋消纳场都应配套相应冲洗设施,严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经冲洗上路行驶。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随意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六、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将通过日常巡查、监控调取、接受群众举报等方式对上述情况进行监管,并进行源头追溯查询。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电话:110 12319  60670688。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邓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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