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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邓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全面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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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8 14:2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邓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全面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即日起,禁止在林区及林缘一百米范围内野外用火。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一、森林防火紧要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届时市政府将根据森林火险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森林防火紧要期)。其中:寒衣节、元旦、春节期间、清明等火灾高发时段或者在森林防火紧要期内遇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气候,为全市森林高火险期。二、森林防火区范围:全市所有林区及林缘一百米范围内。三、禁止野外用火要求:禁止森林防火区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下列行为:(一)严禁林区内生产用火和工程用火;(二)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三)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四)严禁烧香、烧纸钱、燃蜡烛、烧垃圾等;(五)严禁炼山、烧荒积肥、秸秆焚烧、烧田埂,烧蜂(蚁)窝等;(六)严禁吸烟、玩火、野炊、点火照明、烤火取暖等;(七)严禁使用枪械、电击狩猎、放火驱兽等;(八)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四、森林防火紧要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务必扫“防火码”,自觉接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检查和扫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车辆应当配备灭火器材,车辆司乘人员应当对搭载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搭载人员丢弃火种。五、因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按照《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应当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严防失火。六、凡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行为应当立即制止或报告护林网格员,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护林网格员或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62287352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值班电话:62758757202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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