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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邓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分配实施细则,想申请廉租房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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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4 17:2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138号)和《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邓州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邓政办〔2015〕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分配工作及相关管理活动,不含为产业集聚区发展需要定向保障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员工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分配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分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科学便利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区住房困难家庭、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在城区居住的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城区稳定就业的务工人员。

第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每个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委托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第六条  申请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城区住房困难家庭和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公租房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户口;
2.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
3.无自有住房或经房产管理部门认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职工和来城区稳定就业的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条件: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务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2.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无租住公有住房或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单身人员申请公租房时,应年满法定结婚年龄;市委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国家、省部级劳模、国家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不受收入限制;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军转复员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及孤、老、病、残对象优先保障。

第七条  申请公租房,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或户口薄;
(三)家庭成员收入的证明材料(由所在工作单位或居委会出具);
(四)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借住住房的家庭需提供单位或借住地居委会出具的借住证明;租住住房的家庭需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五)新就业职工、来城区稳定就业的务工人员和市委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提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第八条  申请程序。依托全国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申请受理及审核工作。主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办理申请受理并填写《公租房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住房保障部门存档,一份存本人处备查,同时承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根据全国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升级完善情况,申请人可通过网上申请提出公租房申请。

第三章  申核与准入
第九条  受理和初审。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备提出初审意见。申请材料齐全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全国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初审,进入复审环节。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补充完善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后重新办理申请受理。必要时市住房保障部门可就申请人家庭有关情况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居委会进行函证,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居委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就有关情况回函,否则不予通过初审。

第十条  复审。初审通过后,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和是否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情况进行联合审查。联合审查时暂不能通过大数据平台比对的信息,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限期反馈审查意见,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保障资格联合审查情况提出复审意见。经联合审查申请人住房状况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且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由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其资格复审,进入公示环节。经联合审查申请人住房状况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或正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核准。经资料初审、资格复审通过后,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并在全国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上予以核准,进入轮候库。

第四章  轮候分配
第十二条  轮候。
(一)已申请未分配对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负责对因房源不足而已申请未分配对象的保障资格重新按程序进行初审和复审,并将申请对象信息录入全国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经审查公示后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予以核准进入第一轮候库,待摇号分房。
(二)新申请对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第一轮候库内保障对象轮候分配情况,适时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申请人全部通过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以网上申请形式提出公租房申请或到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工作人员代为办理网上申请(为确保申请受理工作顺利进行,新受理的公租房申请可在适当时期内采取线下纸质资料申报和网上电子资料申报并行)。新申请对象的保障资格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查(含联合审查)、公示后,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进入第二轮候库。新申请对象的轮候分房顺序依受理回执号或信息系统受理时间的先后确定。
(三)轮候分房。因腾退房源有限,先从第一轮候库内开展轮候分房,待第一轮候库申请对象保障到位后,启动第二轮候库申请对象轮候选房。
分配规则:
1.房源排序。将可供分配的房源信息录入公租房摇号系统,通过摇号系统对房源进行排序。
2.确定分房对象。依据可供分配的房源数量,通过公租房摇号系统在第一轮候库中摇号产生同等数量的申请家庭做为本次分房对象。
3.分房对象排序。将摇号产生的分房对象信息再次录入公租房摇号系统,通过摇号系统对分房对象进行排序。
4.房源与分房对象匹配。经过两次排序后,房源序号与分房对象序号一一对应,即为分房对象所分配房源。现场签发公租房配租通知单,保障对象持配租通知单到住房保障部门办理签约入住手续。
5.若分房对象无法取得联系或放弃所分配房源的将退出第一轮候库,可按新申请对象重新申请进入第二轮候库。该房源自动转入下次轮候选房。
6.首次轮候分房结束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腾退房源情况再次组织第一轮候库中申请对象轮候分房,直至第一轮候库中申请对象全部保障到位。

第十三条  轮候期间,在库轮候对象的住房、户籍、婚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办理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轮候库内申请人保障资格进行不定期核查,发现有基本信息不符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通知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信息变更。对发现因在轮候期内购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通知其说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原因并将其从轮候库中移出。
第十五条  轮候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轮候库:
(一)放弃所选房屋达二次的;
(二)已分房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
(三)已分房,但在10个工作日内不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办理入住手续的。
第十六条  公示、公告。首次轮候分房时间、具体实施方式确定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提前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发布通告,通告发布时间距首次轮候分房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每次轮候分房的房源和分房结果面向社会公示、公开。

第五章  使用和租后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凭《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身份证在7个工作日内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签订合同时,承租人须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1000元。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如不存在违约事项,出租方应将承租人所缴履约保证金原款返还(不计利息)。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三年,三年合同期满,需再次申请,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可续租。公租房租金可以按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每年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住房情况进行一次联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进行动态调整,对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其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逾期腾退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逾期时段按照同期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限制装修,承租人入住后因生活需要,必须进行简单装修的,应当提交装修申请,并缴纳500元装修保证金。在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应无条件退出,不得擅自拆、损装修设施,房屋经验收合格后退还装修保证金,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间,承租人家庭人数、户籍、住房、婚姻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办理信息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间,严禁承租人转租、转借、出售、长期闲置等违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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