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未婚女杨某产下一男婴,和其母商议送人,索要13万,收取11万,案件中2人涉嫌...
近日,邓州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一起撤销监护权案件获得邓州市法院判决支持,涉案被拐卖儿童的监护责任依法由邓州市民政局承担。此案是《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后,该院充分发挥民事支持起诉职能,强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办理的首例该类型案件。2021年11月28日,李某1之女杨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未婚产下一男婴,因杨某不具备抚养能力,与其母亲商议后,通过李某2将该男婴送给沈某和吴某,并索要13万元,已获得11万元。
2022年6月30日,邓州检察院以李某1和李某2涉嫌拐卖儿童罪向市法院提起公诉。因该男婴之母杨某系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该男婴的外祖母李某1为其监护人,但李某1与其女杨某商议将该男婴卖给他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严重侵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因被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由此导致该男婴因无合适监护人而被暂时送往福利院照顾,其由谁监护抚养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针对该特殊案件,邓州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共同研究后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出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由人民法院根据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据此,邓州检察院通过与市法院、市民政局等共同研析,依法支持市民政局向市法院提起撤销李某1和杨某监护权之诉,市法院依法审理该案,最终撤销李某1和杨某对该男婴的监护权,指定市民政局为监护人。由此,保障了后续依法依规为该男婴办理收养手续,有力保护了其正常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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