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关于医保政策调整......
医保政策的调整关乎到我们每一个人你关心的医保调整问题最新解答来了!
日前,小编从市医保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合理利用医疗资源,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自2021年4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新政策实施,参保职工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新政策拟定如何调整?该方案的实施又会带来怎么样的改变?小编将为您详细解读1
根据市医保局下发的《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职工医保政策进行了一次大的调整变化,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调整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通知》明确,在邓州市级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为300元;在邓州市外、河南省级以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由原来的1000元降低为800元;在河南省级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由原来的1200元降低为1000元。二是调整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通知》中对原来的支付方式进行了简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按在职、退休类别,执行不同比例。在职职工在邓州市域内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合理费用内报销比例分别为93%、88%;在职职工在邓州市级以外、河南省级以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合理费用内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3%提高至78%;在职职工在河南省级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合理费用内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5%提高至70%。
三是调整了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筹资标准《通知》规定,意外伤害保险费调整为每人每年30元,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四是调整了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政策现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由原来的85%提高至90%;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54万元。五是调整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政策《通知》明确,女职工生育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时间享受生育津贴;针对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增加的产假也享受生育津贴;《通知》特别强调,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政策变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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