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厮打持铁锹砍伤面部!邓州市检察院依法决定不起诉,准确适用正当防卫!
“卷宗现有证据中二人对于打斗情况供证一致,均能证明单某奇持铁锹将张某山面部砍伤后,在张某山夺取铁锹时,有用拳头击打单某奇的伤害行为,本案带有明显的防卫色彩”。近日,在邓州市检察院检委会上,主办张某山故意伤害案件的邓州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程道彦介绍。
2020年8月份,邓州市检察院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张某山涉嫌故意伤害案。在对卷宗进行审查和对双方进行讯问、询问后,承办人程道彦发现二人在此之前在邓州市构林镇褚某忠家中,酒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厮打。若要认定张某山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则需准确界定单某奇的伤情系在之前的厮打中造成,还是在争夺铁锹时造成。为了进一步还原案件真相,程道彦等人到发生厮打的两个现场进行走访,并对相关目击人员进行了详细的询问。通过仔细分析单某奇、张某山二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均能证明单某奇鼻子的伤情系在争夺铁锹时造成,张某山为了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且未超出必要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0年9月2日出台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邓州市检察院逐级向南阳市、河南省检察院作出汇报,两级检察院对该案认定正当防卫没有异议。日前,邓州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后,依法认定张某山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对其不起诉。
为了化解矛盾纠纷,邓州市检察院对张某山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前,主管检察长秦景华和案件承办人程道彦多次对当事人双方进行释法说理,根据刑法的立法导向和高检院指导案例的要旨,向双方当事人阐明正当防卫的认定是维护公序良俗、维护法制公平的基本要求,单某奇对张某山的不起诉结果予以接受。
“邓州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关于该案件正当防卫的认定,深刻理会了立法精神,体现了法律的现实关切,实现了个案的公平正义,提升了群众的法治信仰。这是我院今年办理的第一起适用正当防卫的刑事案件。今后,我们将进一步积极、准确适用‘两高一部’的《指导意见》,坚持‘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司法导向,努力让广大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秦景华说。来源:邓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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